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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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09 发布,2000-01-01 实施发

前言
    机动车驾驶人员饮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严格依法查处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者,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波市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立俊 林国雄 汪国梁 戴基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判断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105 199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乙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酒精含量
    指人体血液中的乙醇浓度。
3.2:酒后驾车
    指机动车驾驶人员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0.2mg/ml 时驾驶机动车。
3.3:醉酒驾车
    指机动车驾驶人员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mg/ml 时驾驶机动车。

4、酒精含量的判断
4.1:机动车驾驶人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表1:血液中酒精含量临界值>

定性
酒精含量临界值(mg/ml)
酒后驾车
0.2
醉酒驾车
1.0

4.2:血液中酒精含量与量状及肇事关系见附录 A。

5、测试方法
5.1:常规测试
     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
5.1.1:原理
    呼气式酒精测试仪中有电化学传感器,当呼气样品的酒精分子通过传感器时,酒精转化成乙醛,由于释放电子引起了传感器电流的变化,微处理器便测定传感器的电流,从而快速准确测量呼吸中的酒精含量,并换算成血液中酒精含量值。
5.1.2:测试条件
    温    度:-5℃~+40℃;
    大 气 压:86Kpa~106Kpa;
    空气湿度:20%~95%(相对湿度);
    仪器精度:测量值小于或等于 1.0mg/ml,±0.05%;
             测量值大于 1.0mg/ml,±5%。
5.1.3:操作方法
    打开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开关,等提示可测试后,被测试者口含吹气管,向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的吹气管连续呼气,至测试仪提示终止后完毕,呼气式测试仪自动显示相当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注:吹气管一次性使用
5.2:仲裁测试
    按 GA/T105 规定测试。

附录 A
(提示的附录)
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肇事的关系

附录 A:血液中酒精含量与症状、肇事的关系>

血液中酒精浓度
(mg/100ml)
症状
发生肇事
0.50
精神愉快,飘然感
有可能
1.00
兴奋,脸红,语无伦次,笑努无常
增加
1.50
激动,吵闹
很容易
2.00
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
一定发生
3.00
麻醉状态,进入昏迷
一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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