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交通事故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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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作为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也应予以协助。

二、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出了交通事故后,司机有责任主动保护现场,在民警到达现场前,如遇事故受伤者须尽快送医院抢救时,则要标记伤者的躺卧位置和姿态,然后移动伤者总之,凡有必要移动现场任何有关事故的物品,包括人、车、散落物品等,都应作好原始状态的标记。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切勿不作任何标记就擅自将事故车开动驶离事故现场,送伤者去医院。

三、肇事司机逃跑怎么办?
交通事故伤者或目击者,在发生事故后,首先应记下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肇事车辆的外部特征,要防止肇事司机驾车逃跑。对肇事逃逸者,一旦被公安机关抓获,将予以严惩。对举报肇事逃跑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给予表彰奖励。

四、对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没有作出有关责任的认定时,医疗费该由谁垫付?
交警部门会指定一方即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预付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

五、肇事当事人怎样自我保护?
事故发生后,在公安人员没有到达之前,肇事司机除了打电话报警外,应设法叫单位同事或亲友协助。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扣押肇事车辆以有各种证件。公安机关暂扣车辆及证件时,应给当事人开具《强制的措施凭证》,《强制措施凭证》应有执法机关及执行民警的印章。

六、公安机关对扣车、扣证有何规定?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二)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三)当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期限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用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四)当事人的其它证件在检查登记后,应当场发还。

七、交通事故的责任分哪几种?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个等级。

八、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有下面三项原则:
(一)当事人有交通违章行为;
(二)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九、交管部门怎样公布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送有关当事人。

十、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管科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凭以下手续办理: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不服原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且有申请人签名及注明申请日期、联系电话;
(二)原责任认定书(正本);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如非当事人直接申诉的,代理人应提交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死亡或无行动能力,由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交警支队交管科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十一、交警部门是否有权对事故中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
交警部门无权对事故中的经济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但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双方当事或代理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凡追究肇事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不予以调解)。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内,事故处理人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两次(调解时若有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离的,视为调解一次),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签定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事故处理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经济赔偿的民事诉讼。

十二、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有哪些?
处罚有六种:一是教育警告;二是罚款;三是吊扣或吊销驾驶证;四是事故扣分;五是对当事人实施治安拘留;六是对一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警告、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证、治安拘留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吊销驾驶证的可依法申请听证。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应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收费?
公安机关只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一)重大事故
负全部责任的 宗 800元
负主要责任的 宗 600元
负同等责任的 宗 400元
负次要责任的 宗 200元
(二)特大事故
负全部责任的 宗 1000元
负主要责任的 宗 700元
负同等责任的 宗 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 宗 300元
备 注:
1.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2.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人(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交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交缴费额5%的滞纳金。

十五、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致残的,伤残评定应在什么时候进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致残的,伤残评定应在伤者治疗一段时间、达到临床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所谓“临床治疗终结”是指事故致伤者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或有一定的后遗症,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临床认为不需要处理或目前医疗手段无法处理的医疗时间。对治疗终结时间意见不一致时,交警部门的伤残评定机构有权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当评定人认为伤者的治疗尚未终结而未到最佳评残时机时,有权拒绝评定。

十六、怎样办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二)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
(三)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四)当事人如对作出的评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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