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解释
摘 要:
答: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是进一步解决道路堵塞,不断适应首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 交通事故是造成道路堵塞的重要原因之;,而且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相互刮蹭、追撞前车等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特别是在城区,及各主干道上,此类事故比例高达80%以上,这就要求对这些交通事故必须进行快速处理。 1996年我局开始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进行改革,实行了交通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1999年又出台了当事人自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行事故快速处理奠定了很好的实践基础。自1996年实行交通民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以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堵塞逐年下降,1999年平均每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为320起, 比1998年下降了53%。2000年平均每月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为270起,比1999年又下降了15.6%。 今年2月1日新推出的事故快速处理措施,是我局结合北京市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经验,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同时我市先进高科技的交通事故接警及处警指挥系统的高效运行,必将对本市实施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障道路畅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是进一步在事故处理领域推行警务公开的需要。 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不仅是一项改革,而且是一项重要警务公开措施,是我局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群众所关注的责任认定依据和规则向社会公开,具体列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36种行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使事故当事人对照自身的违章行为,便可对自身所负事故责任一目了然,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事故处理的透明度,体现了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确保交通管理执法活动高效快捷和方便群众的需要。 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从接警、处理现场、认定事故责任,到处罚责任者、损害赔偿调解,都可以当场完成,简化了处理事故的各种繁琐手续,节省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方便了人民群众,使事故当事人不必再象过去那样三番五次地到交通队处理事故,而是可以当场结案或凭交通民警出具的文书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应的手续。 答:在本市范围内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是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其直接依据依然是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我局发布的《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是根据这些法规并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对有关事故处理工作程序和责任认定的具体化。 答:《通告》中明确规定,对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实行快速处理。这里所说的“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仅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包括四个环节,即现场处理、责任认定、处罚违章行为、损害赔偿调解。 答:《通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立即报案,但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为了防止造成交通堵塞,给他人的出行造成延误和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了方便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按《通告》的有关规定就事故损害赔偿当场了结,不必非要等交通民警处理。因此,《通告》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后协商解决。对于有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如要保险公司理赔,可先行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答:《通告》中第四条所列的36种违章行为都是妨碍正常通行的行为,这些违章行为扰乱了正常、有序的交通秋序,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容易被交通民警所认定,而且这些行为都是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应注意避免的。《通告》规定对于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只要查明有上述36种行为的,就可认定事故责任,而对一些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违章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就不再考虑了。这样更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强化当事人的守法意识,有效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 答: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是交通管理法规个明令禁止的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和必要条件,危害性较大,因此,《通告》明确了一方有第四条所列36种行为之一,另一方虽无36种行为但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的,双方要负事故同等责任。 答:双方都有《通告》中所列的36种行为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之一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双方有多个上述违章行为的,违章行为多的负主要责任,违章行为少的负次要责任。 答:《通告》中所列认定负全部责任的36种行为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是根据交通管理实践总结归纳出来的,但并不是《通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涉及到的事故,就不能认定责任和实行快速处理了。对符合快速处理范围的事故,虽然双方都没有《通告》中所列认定负全部责任的36种行为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4种违章行为,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认定责任并实行快速处理。但交通民警认为有必要的,可通知事故办案部门处理。 答:交通民警对实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对损害赔偿只当场调解一次,并确定事故损害赔偿比例。即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 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30%。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到案发地交通队办理有关执行单据。对于车物损失,如双方当事人当场不能确定的,可到共同认可的汽车修理厂或其他评估部门估价,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不能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或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持民警开据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有效处理交通事故、减少赔偿纠纷、减轻当事人损失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机动车强制保险将越来越成为今后交通事故得以解决的手段和保障。因此《通告》对于保险车辆的赔偿事宜也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即对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应当在48小时内,持《处理书》共同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索赔手续,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依据机动车保险的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对事故造成人员的轻微伤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对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通民警能够认定的,可以现场结案,伤者需要治疗的,机动车方应履行救助义务;如事后伤者伤情发生变化构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转为一般程序处理。二是交通民警当场无法认定是否构成轻微伤或当事人对伤情争议较大的,如当事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无争议,交通民警应当实行快速处理,双方应共同到医院确诊治疗;构成轻伤、重伤或死亡的,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如当事双方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交通民警应及时标划车辆及痕迹位置后,撤除现场并报事故办案部门处理。 答:对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涉及到事故处理的每个环节,其中许多规定都体现了方便事故当事人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仅造成车物损失且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事故, 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除现场,按《通告》有关规定就事故损害赔偿协商后当场了结,不必等交通民警处理。这样不但方便了当事人,有效防止了交通堵塞,也给他人的出行带来便利。二是对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交通民警当场认定责任,简化了调查取证的繁琐程序,不再对当事人尤其是无责任方扣车扣本; 同时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当场刷卡记录,也极大方便了当事人。三是交通民警对事故损害赔偿当场调解,简化手续,将《处理书》这一法律文书“一书多用”,既可作为调解终结书、修车证明、保险索赔证明使用,也为当事人能快速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及解决相关损害赔偿事宜提供了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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