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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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条件规定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包括A级、B级、C级)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

  1.2 本条件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检测站开业审批的依据。

  2、定义

  2.1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从事各类汽车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噪声与废气排放状况等性能检测的企业。

  2.2 检测站的分级 根据检测站所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将检测站分为A级站、B级站、C级站。

  3、设备条件

  3.1 各级检测站设备的配置应与检测诊断的对象、项目相适应,检测设备须经部级型式认定(进口设备应有认定证明书和有关部门的检定证书)。

  3.2 为保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检测站采用全自动检测线,检测设备、仪器与主机联网,并具有数据实时采集、集中打印功能。 采用计算机联网系统后,应不影响原检测设备所具有的功能;系统的示值误差应不低于原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当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接口等出现故障时,原检测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3.3 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须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周期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3.4 各级检测站设备配置如下表

序号

设 备 名 称

检测站级别

备 注

A

B

C

1

车辆外部清洗设备

 

2

发动机综合测试仪

 

3

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B级、C级站3、4任选一种

4

曲轴箱窜气检测仪

5

工业纤维内窥镜

   

6

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7

废气分析仪

 

8

烟度计

 

9

声级计

 

10

油耗仪

 

11

无损探伤设备

 

12

喷油泵、喷油嘴试验设备

     

13

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

     

14

气缸压力表

 

15

真空表

 

16

底盘测功机

   

17

轴重仪

 

18

制动试验台

 

19

车轮定位仪

 

20

转向力--角仪

 

21

车轮动平衡机

就车式

22

车速表试验台

 

23

侧滑试验台

 

24

底盘间隙检测台

   

25

轮胎预压充气仪

 

26

踏力板计

 

27

五轮仪

     

28

轴距量仪

   

29

拉力计

 

30

前照灯检测仪

 

31

万用电表

 

32

电解液比重计

 

33

漆膜光泽测量仪

     

34

喷淋装置

*

*

   

35

ABS检测仪

*

*

   

36

悬架性能检测仪

*

*

   

37

汽车侧倾角检验仪

*

*

   

38

外径千分尺

 

39

内径百分表

 

40

游标卡尺

 

41

百分表

 

42

平尺

 

43

平台

   

44

机油专用压力表

 

45

气压表

 

46

厚薄规

 

47

转速表

   

48

点温计

 

49

卧式千斤顶

5000kg级

50

扭力扳手

 

51

榔头

 

52

常用工具

 

注:√---必须执行项;*---选择执行项。

 

  4、设施条件

  4.1 检测站站址的选择,应是汽车运输业和汽车维修业较集中的区域,并应与我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总体规划布局相适应,须设置检测间、停车场、试车道等设施。

  4.2 汽车检测线应设置在室内,采用直线通道流水线作业方式,检测间侧墙采光面积比应不小于1:4,地面应坚实平整,彩条引车线应清晰可见。 检测间通道地面的纵向、横向坡度应小于1‰,在汽车制动试验台前后相应距离内,地面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7。 各级检测站内应设置压缩气源。

  4.3 A、B级站检测间应为双线检测通道,C级站检测间可采用双线或单线检测通道。检测站设施面积要求如下表:

站级 项目

A

B

C

检测间(m2)

≥700

≥600

≥500

停车场(m2)

≥1000

≥800

≥600

试车道(m)

长(直线段)≥100,宽≥8

  5、人员条件

  5.1 各级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检测员、引车员和财务管理人员。

  5.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A、B级站不少于2名,C级站不少于1名。

  5.3 检测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检测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30%。

  5.4 引车员中须有一名持有机动车大型客车驾驶证。

  5.5 检测人员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能上岗。

  5.6 检测人员岗位设置、数量应与检测量相适应。

  6、管理制度

  6.1 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检测诊断、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各种标准。

  6.2 各级检测站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① 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检测质量的工艺文件;

  ② 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③ 检测公正性监督管理制度;

  ④ 检测档案、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⑤ 检测设备、仪器和计量管理制度;

  ⑥ 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⑦ 用户意见处理制度。

  6.3 各级检测站必须建立以下岗位责任制:

  ① 检测站站长岗位责任制;

  ② 技术副站长岗位责任制;

  ③ 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④ 设备、计量器具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⑤ 计算机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⑥ 财务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6.4 各级检测站须建立检测设备、仪器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条件 各级检测站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8、环境保护条件

  8.1 各级检测站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8.2 各级检测站应积极防止废气、废水、粉尘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按检测工艺要求在废气污染较严重的工位设置强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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