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实行定期计量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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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区)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各有关部厅、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13号令》,保证我省日益增长的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量值的统一和检测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提高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汽车检测仪器设备定期(周期)计量检定规定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定范围:

1、各地市、各行业、系统的部门、单位所辖的汽车检测站、检测线及汽车检测车专用仪器设备。

2、汽车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成线的仪器设备,以及单台汽车检测仪器设备。

二、检定周期:

按照《陕西省汽车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规程》规定:一年定期检定一次,使用频率过高的仪器设备半年检定一次,检定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检定方法

1、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检定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向“陕西省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中心”递交检定申请书。“陕西省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中心”十五日内必须做出检定计划并通知申请检定单位。

2、“陕西省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中心”应认真执行检定规程,按《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对检定合格的汽车检测仪器设备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四、检定管理

1、“陕西省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计量检定中心”应定期将检定情况汇总上报省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2、对检定不合格的汽车专用仪器设备经维修后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汽车专用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使用,违者按《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五款处罚。

3、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交通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使用汽车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情况分别依照《计量法》及《交通部13号令》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陕西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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